外国人房地产等取得许可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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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津区厅内外国人房地产取得申报相关业务
  • 业务窗口:广津区厅房地产信息科(信访福利楼1楼)
  • 业务内容
    • 外国人房地产取得申报、持续持有申报
  • 办公时间:平日 09:00 ~ 18:00
  • 代表电话:☎+82-2-450-7757

取得资格知

  • 未持有韩国国籍的个人
  • 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团体
  •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成立,但员工或管理人员的半数以上为外国人或法人团体
  •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成立,但外国人或法人团体拥有半数以上的资本或决策权

各取得类型与取得原因的相关规定

  • 许可对象:军事基地与军事设施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景观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特别保护区
  • 申报对象:许可区域以外的地区
    - 2009年6月27日后因合同原因取得土地后申报房地产实际交易时,可不进行外国人土地取得申报
    - 因合同(赠予、小规模销售权买卖等)、合同以外的原因(继承、拍卖、法院生效判决等)取得土地时,须盖上验讫章,并进行外国人房地产取得申报。

申请时间

  • 许可区域:签订合同前
  • 申报区域:自合同(赠予、买卖)制定之日起60天内
    (但是,① 继承、拍卖、回购等合同以外的原因:自取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
    ② 土地持续持有申报:自变更为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之日起6个月内)

提交资料

  • 房地产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违法罚款

  • 未取得许可就签订土地取得合同时: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且合同失效
  • 对因合同取得的房地产未进行取得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时: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 对因合同以外原因取得的房地产未进行取得申报及未进行持续持有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时: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ㆍ申报方法

  • 访问: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厅
  • 网络: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 → 选择地方自治团体 → 提交外国人房地产取得申请
    ※ 于申报日或申请日起14天内以信件或传真(FAX)方式寄送提交附件资料的复印件